合法(清真)食品规则
合法食品的基本是源自于安拉启示给使者穆罕默德的《古兰经》的。而具体规则的解释和实践则是圣训(使者穆罕默德言行教诲的记录)中记载的圣行(使者穆罕默德的生活及言行教诲)。
总的来说,除了《古兰经》中禁止的或有可靠而明确的圣训禁止的事物,其它的事物都是允许人们享用的。“沙里亚”(伊斯兰的法律)给了人们充分的自由吃饮,前提是吃饮的物质不能是“哈拉目”*(非法的)的。
伊斯兰有五项基本功课:①作证“除安拉外,再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②一天五次礼拜;③出散“教课”(施舍);④封“莱麦丹”月的斋(回历九月);⑤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一生中至少到麦加朝觐一次。在这五项功课的基础上建立一系列的规则指导着每个穆斯林的日常生活,这其中也包括旨在促进人们获得身心健康的饮食规则。每个穆斯林对这些关乎信仰的规则都要时刻遵守,即使是在怀孕、生病、旅行期间也不例外(Twaigery and Spillman,1989)。穆斯林的一生就是一个不断在“哈俩里” (合法的)、“哈拉目”(非法的)之间作出抉择的过程。整个规则体系是非常完善的,并不仅仅是对饮食方法的规定,还包括了谋生、衣着、待人接物等等方面,但本书着重讨论的是饮食方面的规定。
饮食是不同社会、道德、宗教群体之间相互影响的非常关键的因素。所有的人都关心他们的食物:穆斯林要求他们的食物是清真的,犹太教徒要求他们的食物是“扣士尔”的,印度教徒、佛教徒和一些别的团体则要求他们的食品是素食。穆斯林选择食品是有明确原则的,书中将详细介绍这些原则。
合法食物的原则
指导穆斯林判断一个事物合法与非法主要依据是以下十一条得到广泛认可的原则(Al-Qaradawi,1984):
◆ 一项基本的原则是,除安拉明确禁止的事物外,其它安拉所创造的事物对穆斯林 来讲是许可的。
◆ 无论信仰多麽虔诚,地位多麽显赫,任何人没有规定合法与非法的权利,这项权利只归安拉所有。
◆ 断合法为非法或断非法为合法都是举伴安拉。
◆ 穆斯林只要知道一件事物被安拉禁止的基本原则是由于其不洁或有害就足够了,而并不一定需要确切地知道其中不洁或有害的因素,因为那些因素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是隐蔽的。
◆ 安拉规定的合法事物已经足够使人们满足了,安拉规定的非法事物对人们来讲就是不相宜的,安拉禁止了一些事物后会以更好的事物来代替他们。
◆ 导致非法的事物,其自身也是非法的。一个事物被禁止,能导致这个事物的事物,也是被禁止的。
◆ 错误地将非法阐述为合法是受禁止的,使用不确实的证据使非法事物合法化其本身就是非法的。同理,将合法事物阐述为非法也是受禁止的。
◆ 好的动机并不能变非法为合法。当一名穆斯林出于良好的动机以合法的手段作一件事情时,他的行动将变为一种对安拉的崇拜。而当他采用非法的手段时,则其所作的一切就是非法的了,无论他动机是多麽良好,目标是多麽崇高。伊斯兰并不允许使用非法的手段,哪怕怕其要达到的目的是好的。的确,穆斯林认为不但目的要正确,达到目的的手段也要正当。“只问结果不择手段”和“只看过程合理不管结果如何”这两种行为在穆斯林看来都是不可取的。伊斯兰法学要求,只能以合法的手段达到正确的目的。
◆ 有嫌疑的事物应当尽量避免,在明确的合法事物和明确的非法事物二者之间有一灰色区域——即有嫌疑的事物。伊斯兰认为避免嫌疑是一个穆斯林信仰虔诚的表现,如此可以使人远离非法事物。使者穆罕默德说(Sakr,1994):(什么是)合法的业已阐明,(什么)是非法的业已阐明,在两者之间有一些令大多数人疑惑之事。谁谨防这些疑惑之事,他就完美了他的信仰和名誉。谁接触这些疑惑之事’,他就介入了非法的事物。就像一个在禁区周围放牧的人,他很快就会进入禁区。要知道每个国王都有禁区,而安拉的禁区就是他规定的非法之事。
◆ 禁止非法的,这一点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伊斯兰法律对不同的种族、不同的信仰、不同的性别是普遍适用的,其中并不存在享受特殊优待的特权阶级。实际上在伊斯兰内就没有特权阶级的概念,因此特殊优待也就无从谈起。这些规则并非仅仅应用在穆斯林之间,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也同样适用。
◆ 危机时刻例外。伊斯兰禁止事物的范围非常有限,但是,远离禁止事物的要求十分强烈。与此同时,伊斯兰并未忽视一些特殊时刻,例如当人不能自保生命安全时,伊斯兰允许穆斯林迫于压力吃本属禁止的食物,其数量以能化解危机为标准。
五个与食物合法性有关的条目:
◆ “哈俩里”(Halal)——意思为合法的、许可的,其不仅限于肉类和禽类,还包括其它的食品、化妆品和保健品。另外,这一衡量标准除用于食品外,还可用于用于判断个人行为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
◆ “哈拉目”(Haram)——意思为非法的,受禁止的,与“哈俩里”相对。
◆ “麦士布呼”(Mashbooh)——意思为有嫌疑的,嫌疑的出现有可能是由于学者之间判断的不同,也可能是食物中含有尚未明确的成分。
◆ “麦克鲁亥”(Makrooh)——意思为受厌恶的,通常指那些不能明确地判断其为“哈拉目”,但是为一些穆斯林所厌恶的食物。
◆ “载比哈”(Zabiba)或“度阿比哈”(Dhabiba)——这是美国穆斯林常用的一个名词,用以区别穆斯林与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或普通方式屠宰的肉类。
合法与非法
《古兰经》中普遍的指导原则指出,除去经中明确判断其为非法的食物外,其它食物都是合法的。《古兰经》*中提到这一规则的是以下章节: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可以吃我所供给你们的佳美的食物,你们当感谢安拉,如果你们只崇拜他。(二章,172节)
《古兰经》提到不合法食物的有以下章节:
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二章,173节)
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觝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禁止你们求签,那是罪恶。今天,不信道的人,对于(消灭)你们的宗教已经绝望了,故你们不要畏惧他们,你们当畏惧我。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做你们的宗教。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五章,3节)
《古兰经》中提及对酒类及其它麻醉品的禁止的是以下章节:
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五章,90节)
肉类是规定最严格的一个食物种类。《古兰经》中除了禁止食用血液、猪肉,自死动物的肉以及奉安拉以外的主宰的名义而宰杀动物的肉,还要求穆斯林在宰杀合法种类的动物时要诵奉安拉的名义。《古兰经》中提及这一内容有以下章节:
如果你们确信安拉的迹象,那麽,你们应当吃那诵安拉之名而宰的。(六章,118节)
你们不要吃那未诵安拉之名而宰的,那确是犯罪。恶魔必定讽示他们的朋友,以便他们和你们争论;如果你们顺从他们,那麽,你们必是以物配主的人。(六章,121节)
由此可见,所有洁净的食物对穆斯林来讲是可以食用的,但是,如果食物中含有下列物质或被其污染,那麽该食物则不能食用。
◆ 腐败的或自死的动物
◆ 流动或凝固的血液
◆ 猪及一切副产品
◆ 没有奉安拉名义而宰杀的动物
◆ 宰杀后,血液没有从体内流尽的动物
◆ 为安拉以外的主宰而宰杀的动物
◆ 所有能醉人的物品,包括酒类和毒品
◆ 有利齿的食肉动物,例如狮、狗、狼、虎
◆ 有利爪的鸟类(猛禽),例如隼、鹰、猫头鹰、秃鹫
◆ 陆地上的如蛇、蛙类的动物
穆斯林的饮食规则是建立在《古兰经》、《圣训》及学者对二者的注释上的,《古兰经》中还有如下的章节与饮食有关:
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你们不要随从恶魔的步伐,他确是你们的明敌。(二章,168节)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除将对你们宣读者外,准许你们吃一切牲畜,但受戒期间,或在禁地境内,不要猎取飞禽走兽。安拉必定判决他所欲判决的。(五章,1节)
他们问你准许他们吃什么,你说:“准许你们吃-切佳美的食物,你们曾遵安拉的教诲,而加以训练的鹰犬等所为你们捕获的动物,也是可以吃的;你们放纵鹰犬的时候,当诵安拉之名,并当敬畏安拉。安拉确是清算神速的。”(五章,4节)
今天,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五章,5节)
信道的人们啊!安拉已准许你们享受的佳美食物,你们不要把它当作禁物,你们不要过分。安拉的确不喜爱过分的人。(五章,87节)
你们当吃安拉所供给你们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你们当敬畏你们所信仰的安拉。(五章,88节)
除为势所迫外,你们所当戒除的,安拉已为你们阐明了,你们怎么不吃那诵安拉之名而宰的呢?有许多人,必因自己的私欲,而无知地使别人迷误。你的主确是知道过分者的。(六章,119节)
你们不要吃那未诵安拉之名而宰的,那确是犯罪。恶魔必定讽示他们的朋友,以便他们和你们争论;如果你们顺从他们,那麽,你们必是以物配主的人。(六章,121节)
(他创造了)供载运的和供食用的牲畜。你们可以吃安拉所赐你们的给养,你们不要追随恶魔的步伐,他确是你们明显的仇敌。(六章,142节)
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六章,145节)
你们可以吃安拉赏赐你们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你们应当感谢安拉的恩惠,如果你们只崇拜他。(十六章,114节)
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屠宰者。但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者,那末,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十六章,115节)
对穆斯林来讲,非法的食物主要是指:猪肉、酒类、血液,自死的动物以及诵安拉以外的主宰名义而宰杀的动物。当然,非法的食物还包括本身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已经被上述食物污染或含有上述非法食物成分的食物。通常,绝大多数穆斯林认为没有奉安拉名义宰杀的动物是非法的,也有极少数穆斯林认为虽然其在某些条件下不为非法食物,但食用这些食物也是极端可憎的。
禁令的依据
在伊斯兰信仰中,安拉是无所不能的主宰,决没有能与他匹敌的。作为一个穆斯林首先要承认:“除安拉外,再没有主宰”所有的功课都是为安拉而做——在穆斯林看来,这一事实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就其做任何解释都是多余的。对上述事物的禁止最根本的原因是,如此做是《古兰经》所要求的。与此同时,一些科学家也就其掌握的学科知识对上述禁止事物得出了他们的见解:
◆ 腐败和自死的动物不适合人类食用,因为在腐败的过程中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Awan,1988)。
◆ 体内流出的血液中带有有害细菌、新陈代谢产物以及多种毒素(Awan,1988;Hussaini and Sakr,1983)。
◆ 猪是致病蠕虫进入体内的传病媒介,被旋毛虫或猪肉绦虫感染是非常棘手的;猪脂肪中所含的脂肪酸成分与人的脂肪及生物化学系统是不相容的(Awan,1988;Hussaini and Sakr,1983; Sakr,1983)。
◆ 麻醉品会造成神经系统的损害,影响人体的感觉和判断能力。此外,它还能引起许多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甚至使人丧命(Al-Qaradawi,1984;Awan,1988)。
虽然各界人士对上述论断是否无懈可击的看法见仁见智,但是这些论断至少能从侧面反映一些问题。而对穆斯林来讲,这些禁令的神圣性是勿庸置疑的,指导他们遵守这些禁令的就是《古兰经》中一次次出现的“这是自安拉达至你们的禁令……”。
如何在现代化工业环境中实现对上述禁令的遵守
让我们了解一下这些规则在实际中是如何操作的:
◆ 腐败和自死的动物——吃腐败的动物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侮辱人类尊严的行为,现代文明社会中几乎不会有正常人会吃腐败的动物。但是,某个动物还有进行合法的宰杀就由于被击晕后的昏迷而死去,这种情况却是存在的,而且在欧洲比美国更多见,这种自死的动物对穆斯林来讲是禁止食用的(Chaudry,1992)。
◆ 正确的宰杀——穆斯林对宰杀动物有非常严格的要求:①动物必须是合法的种类,如牛、羊;②操作的人必须是符合一定年龄要求的穆斯林;③宰杀的过程中必须诵奉安拉的名义;④宰杀时必须极快地割断被宰动物的颈前部,并将其体内血放净,使其尽快死去,以减少其痛苦。
还有一些条件也应遵守,包括对待动物的方式,要给它水喝以防其口渴,宰杀时要使用锋利的刀子——这些条件保障了宰杀前和宰杀中对待动物的人道的处理方式。合法宰杀的动物的副产品及相关产品穆斯林也是可以食用的。
◆ 猪——猪肉、猪油及其副产品和相关产品,对穆斯林也是绝对禁止的。猪肉与合法食品之间交叉污染的机会应当彻底杜绝。实际上,在伊斯兰信仰中,对这些受禁食物并不仅仅限于禁食,还要求穆斯林绝对不能参与非法事物例如猪的买卖、饲养、运输、屠宰或其它任环节并从中获取利益。
◆ 血液——未凝固的血液在消费市场是基本见不到的,但是血制食品或配料含有血液成分的食品在市场上是有所销售的。教法学家一致认定,任何血制食品对穆斯林都是非法的。
◆ 酒精和其它麻醉品——葡萄酒、啤酒、威士忌等酒类饮料是绝对禁止的。包含酒精成分是食品也是非法的,因为,根据定义其已经是是不洁净的了。非医用麻醉药和其它麻醉品会影响人的精神、健康,所以一切有关的不法行为也是被禁止的,无论单独服用还是与其它食品一起食用都是不允许的。然而,某些天然品中本身自带的极低含量的的酒精成分或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用到的酒精成分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具体讨论见第13章。
为了建立起实用的工业程序指导方案,所有食品被粗略的划分为四个部分:
◆ 肉类和禽类——五类受禁食品中有四类产生于这一部分,故对此部分应该严格控制:①动物必须是合法的种类,猪即便是用伊斯兰要求的方式宰杀的,其肉也不会因此而变成合法的;②合法种类的动物必须由理智健全的穆斯林诵奉安拉的名义进行宰杀;③必须使用锋利的刀子,迅速地割断被宰动物的颈部静、动脉血管、气管,喉管;④应将被宰动物的血尽量放净。如前所述,伊斯兰强调应该人道的对待动物,所以对动物的分割要等到被宰动物完全死去之后进行。
◆ 鱼类和海产品——某种鱼类或海产品能否食用是一个与不同穆斯林教法学家对伊斯兰法学的规则理解不同以及各地穆斯林文化的差异二者都有关系的问题。所有的穆斯林都认可有鳞的鱼是可以食用的,但是对无鳞的鱼例如鲇鱼,有一部分穆斯林认为是不可以食用的。在海产品方面差距更明显,例如对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的看法也是有争议的。鉴于此,很有必要了解世界各地穆斯林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因为出口产品中经常会含有海产品调味剂。
◆ 乳和蛋——源自合法动物的也是合法的。在西方,乳的主要来源是奶牛,蛋的主要来源是鸡。如果是来自两者以外的,则要求在商品标识上特别说明。许多产品是用乳和蛋制成的,常见的乳制品有乳酪、黄油以及冰淇淋。乳酪的生产过程中会用到各种各样的酶,如果这些酶是产自微生物或合法宰杀动物的,那麽这些酶就是合法的。如果这些酶是产自猪的或是可疑的非合法宰杀的动物的,那麽这些酶就是不合法的。类似地,使用过没有说明来源的乳化剂、霉菌抑制剂或其它功能添加剂的乳、蛋制品能否食用是很值得怀疑的。
◆ 植物和蔬菜——以这类材料为来源的食品,大部分都是合法的,只除去酒类饮品及麻醉品。但是现在的植物、蔬菜及肉类在加工过程中有可能使用相同的厂房或设备,这样做就增大了交叉污染的可能性。此外,某些动物来源的食品添加剂也会用于蔬菜的加工,这也使生产出的产品值得怀疑。因此,只有对加工助剂及生产方法进行认真地监督才能保证植物性原料产品的合法性。
通过本章对各项规则的讨论,几部分食品原料的合法性及非法性的决定因素变得非常
明确,其既取决于食品原料的种类,也取决于加工过程和获得渠道。以猪肉产品为例,其非法性源自于食品原料本身的非法性。同理,不按伊斯兰要求宰杀的牛肉的性质也被认为是非法的。使用偷来的食品原料或是通过与伊斯兰教诲相违背的方法得到的产品也是非法的。有毒的或是麻醉性的食品或饮品,无论用量大小都是非法的,因为其会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